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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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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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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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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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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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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专利诉讼专利诉讼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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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2-11-22 09:10:25 阅读次数: 388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国知发保函字〔2022〕101号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知保〔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被请求人以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的是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已被受理;有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并规定“被请求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影响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有关证据”。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首先,电子文件提交回执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其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有关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人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等,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或视为未提出。一般来讲,该形式审查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人缴费后进行。

因此,复审、无效宣告过程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无效宣告请求缴费凭证同时提供,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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