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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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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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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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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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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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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6-07 09:40:51 阅读次数: 959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八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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