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收费标准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联系手机:18001606539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侵害著作权上诉一案
 夏烨律师代理的“起钉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无效。
 夏烨律师代理的“打孔机”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宣告无效。
 夏烨律师接受某管理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2022年10月夏烨律师受知名轻奢品牌公司委托就侵犯著作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夏律师受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转让纠纷仲裁一案
 夏律师代理孙某某与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商业咨询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代理“猫头鹰换脸包”外观设计侵权一案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专利诉讼专利诉讼 → 最高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4-26 10:06:12 阅读次数: 1539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夏烨律师成功代理“折叠三轮车”专利侵权案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