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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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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2022年10月夏烨律师受知名轻奢品牌公司委托就侵犯著作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夏律师受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转让纠纷仲裁一案
 夏律师代理孙某某与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商业咨询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代理“猫头鹰换脸包”外观设计侵权一案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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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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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顾毓波 发表日期: 2016-05-23 12:53:10 阅读次数: 2269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财产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企业具有获取现实或将来经济利益的经济价值属性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竞争工具属性的双重价值。同时,商业秘密因自身具有易于被侵犯甚至灭失的属性,且发生侵害后难于举证,故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管理和事后总结并完善为辅的管理原则。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商业秘密管理实践经验,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总结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企业商业秘密价值与其地位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寓,但唯有深化认识商业秘密自身的优劣属性,然后结合本企业的自身特性并明确其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获取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功能。比如,企业在决定选择将特定的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之技术秘密自力保护或获取专利权单独或组合保护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此技术方案的生命力、可专利性、是否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等自身属性。

(二)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

    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是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管理的重要工具组合。企业商业保密管理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核心和有效保证。企业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类别、创造、使用、保护、存档、记录、权限、管理者及职责等;企业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管理流程,规范商业秘密的流程;企业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作业指导,引导商业秘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创造、保护和使用。

(三)加强员工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企业商业秘密的创造、保护和使用过程,其都不可避免的被企业员工所接触。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员工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减少甚至避免发生企业员工非主观恶意的获取、披露和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提升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使企业员工在内外工作中有意识的避免企业商业秘密被非正当的获取、披露和使用。

(四)合理的商业秘密管理软硬件投入

    商业秘密是记载于一定载体上的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且商业秘密是侵权事后个案认定其权利种类和权利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将商业秘密判定原则归纳为:“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证明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首先证明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方案与自己使用的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然后证明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存在某种接触;最后,推定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相同或实质相似于自己的商业秘密。至此,商业秘密权利人指称侵权人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完成,再由侵权人就其是否有其合法来源进行举证以证明其是否侵权。不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种类和内容、侵权人接触记录等证据都离不开软硬件的支持,而且企业商业秘密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都依赖于合理的软硬件的投入才能有效运行。合理的商业秘密管理软硬件投入,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比如, 通过加施T S A时间戳于记载了商业秘密内容、保密标识、创造和使用主体及其个人识别信息、流转记录等的电子文件之上并生成电子证据固化报告(T S A时间戳文件和证明固化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签名文件),可以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简单有效的完成权利人指称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

(五)加强企业内外商业秘密合同和条款管理

    通过加强商业秘密合同管理,包括签署专项保密合同,在其它相关合同文本中加入保密条款、保密违约责任等内容,警示预防企业秘密被侵害,同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的权利救济和损失赔偿。

(1) 对内商业秘密合同和条款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的规定,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侵害;同时,在招聘过程审查拟录用员工与前雇主间是否仍存在有效的保密和竞业限制等约束,并要求签署不侵权承诺书,以避免承担侵害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核心技术、商务和高管人员,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外,还应当签订专项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内容范围及违约责任。

(2) 对外商业秘密合同和条款管理

    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应密切关注彼此间商业秘密种类、内容、范围、披露限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失赔偿方式等,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避免承担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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