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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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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侵害著作权上诉一案
 夏烨律师代理的“起钉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无效。
 夏烨律师代理的“打孔机”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宣告无效。
 夏烨律师接受某管理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2022年10月夏烨律师受知名轻奢品牌公司委托就侵犯著作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夏律师受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转让纠纷仲裁一案
 夏律师代理孙某某与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商业咨询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代理“猫头鹰换脸包”外观设计侵权一案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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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2-27 16:14:21 阅读次数: 2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第一条 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日在 2024 年1月20 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第四条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第五条 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第六条 申请人对进入日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七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第九条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的、申请日在 2021 年 6 月 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认为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的、申请日在 2021 年6 月 1 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 2022 年 5 月 5 日以后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2023 年 1月 11 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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