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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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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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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对于商业秘密的解答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1-08 11:19:50 阅读次数: 2333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夏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与国外客户的长期合作过程中我们就客户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可承受的价格区间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客户信息档案,鉴于这些信息的重要性,我们与每一位入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客户信息禁止外泄。但最近发现有我司离职的销售人员在外组建了其他公司,并利用我司的客户信息联系相关国外客户,我司对此有何应对?

                                                                                                                                 赵经理

 

赵经理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根据您的描述,我初步认为该离职人员及所在公司已涉嫌侵害贵司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一,贵司通过长期的经营,花费了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形成了有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与这些人、特定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些客户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第二,贵司为了防止商业秘密信息的泄露,也主动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长期稳定的客户名单,必然会大大增加贵司司的交易机会,减少贵司的交易成本,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及稳定的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因此,所涉客户名单作为贵司的商业秘密,在未征得贵司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及单位都无权使用。

    该销售人员在外设立公司,利用贵司的商业秘密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贵司有权要求该员工以及其所在公司停止使用贵司客户信息档案,并给予贵司必要的经济赔偿。

鉴于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夏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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