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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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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侵害著作权上诉一案
 夏烨律师代理的“起钉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无效。
 夏烨律师代理的“打孔机”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宣告无效。
 夏烨律师接受某管理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2022年10月夏烨律师受知名轻奢品牌公司委托就侵犯著作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夏律师受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转让纠纷仲裁一案
 夏律师代理孙某某与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商业咨询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代理“猫头鹰换脸包”外观设计侵权一案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 如何从专利申请的角度评估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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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专利申请的角度评估专利质量?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23 13:24:28 阅读次数: 1866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专利质量的好坏,不但反映企业的研发能量,更攸关企业专利权主张及商品化效益。

    从专利发展模式来看,企业的眼光不能总是拘泥于数量的增减,而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跨越数量累积的发展模式,过渡到提升质量的发展阶段。专利质量的好坏,不但反映企业的研发能量,更攸关企业专利权主张及商品化效益。

    那么,专利质量如何测定呢?这关系到提升专利质量的发展方向。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专利质量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专利质量在法律层面的几个重要指标。

1.专利授权的稳定性

    如果专利授权后,能够经得起专利宣告无效的考验,并一直维持争利的有效性或稳定其保护范围,则表明专利授权的稳定性较强;如果专利在获得后,容易被他人宣告无效,那么专利的质量存在瑕疵。

    由于我国对发明专利的授权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从总体的统计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要小一些。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稳定性较低,专利质量值得质疑。

2.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垄断利用专利技术的范围。专利保护范围越大,则权利人排斥他人的范围也越大,也能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往往创新程度比较高,专利保护范围比较大,别人难以绕过其保护范围,或者绕过的研发成本或商业成本比较高,因而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3.其他专利的牵制程度

    如果一件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则该专利受到其他专利的牵制,在实施或利用时,可能需要取得其他专利权利人的同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从属专利上。

    对于从属专利,《专利法》虽然没有正式的定义,但其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这部分规定已经涉及从属专利的含义。199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人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发现的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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