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收费标准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联系手机:18001606539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侵害著作权上诉一案
 夏烨律师代理的“起钉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无效。
 夏烨律师代理的“打孔机”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宣告无效。
 夏烨律师接受某管理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作为受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2024年1月29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就某专利无效案出庭参与口审
 夏烨律师接受南通某公司委托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2022年10月夏烨律师受知名轻奢品牌公司委托就侵犯著作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功阻却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夏律师受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转让纠纷仲裁一案
 夏律师代理孙某某与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夏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7月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杭州中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商业咨询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权属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代理“猫头鹰换脸包”外观设计侵权一案
 夏烨律师为国内知名酒业厂家商标维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日夏烨律师受邀参加第二届滨江法制论坛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就外观设计侵权向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就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就其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一事向侵权方寄发律师函
 夏烨律师为专利权人郑某提供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律意见
 夏烨律师团队为群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2017年5月1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御皇汇”商标权人提供商标维权法律服务
 2017年2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夏烨律师全权代理商标维权诉讼
 烟台某酒庄就侵犯外观设计诉讼委托夏烨律师代理维权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利团队代理小米耳机发明维权初战告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夏烨律师成功代理原告徐某侵害发明权纠纷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 假冒专利罪的特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假冒专利罪的特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22 16:58:56 阅读次数: 1946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