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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律所合伙人,沪上少数具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双证律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多次受邀为沪上科技园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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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代理的“打孔机”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大获全胜,对方全部专利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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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二届滨江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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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 企业如何界定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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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界定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22 15:20:32 阅读次数: 1967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就是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存在于企业每个部门、各个业务流程和环节,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及信息载体识别出来,形成“商业秘密清单”或“商业秘密事项目录”,为接下来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有一个宽泛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要复杂得多,确认难度也很大。因为每个具体的商业秘密信息所对应的资产形式可能有多种,如一份新产品营销规划,既有纸质形式,也有电子媒介形式,还有根据图纸制造的样品等。另外,每项商业秘密信息还会随业务流程、岗位职能划分等活动产生大量的衍生信息,如:一项产品设计,除了技术图纸,还有许多相关的工艺设计信息、采购信息、生产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信息等,这些信息同样会以多种不同的资产方式存在。如何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长期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确定保护对象,只有知道了“保什么”,才有可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
    商业秘密范围划分方法尚无统一标准,而且由于各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同、环境不同、保护要求不同,也无法建立统一的识别方法和标准。一般来说,企业可采用列举式、概括式和强制式三种方法,划分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
    列举式方法。所谓列举式,就是将企业内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全部列举出来。实践中,一般由企业内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划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各类信息产生的形态及其价值和保密要求进行细致分析,形成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清单或商业秘密事项目录。
    采取列举式方法,企业各业务部门只需按照目录或清单,对号入座即可完成商业秘密事项的确定和定级工作,适用于组织机构复杂、业务流程相对稳定的大型企业。但是,由于列举式方法需要提前统一编制商业秘密事项清单,前期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企业最高管理层统筹协调安排,从各部门抽调专人或委托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才能完成。
    概括式方法。所谓概括式,就是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概括性地划分为几个大类,然后规定一个相对科学的商业秘密信息识别和确定标准,企业各个部门依照统一的标准,界定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
     概括式方法不需要编制繁杂的商业秘密清单,各部门只需按照标准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种确定商业秘密的方法简便快捷,但由于各部门对标准理解和把握的差异,可能会出现对商业秘密确认不完整、不统一等种种问题。因此,这种确认方法仅适用于规模小、商业秘密资产变化较快的企业。
     强制式方法。所谓强制式方法,就是强制性地把某些信息规定为商业秘密,并统一规定其密级。强制方法仅限于在一定时间内对特殊项目的管理,如项目研发、样品制造、招投标活动、市场推广、商务谈判等。强制式方法把特定范围内的信息规定为商业秘密,甚至把一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也提升到最高保护等级,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解除强制状态,防止保护过度导致的成本浪费。
     对于大型企业或研发类企业,可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法来保证保护成本的最优化。如:在运行稳定的企业集团总部、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可采取列举法;对于商业秘密资产变化快、数量多的研发部门采用概括法更为有效;对特殊的研发项目则可以采取强制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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