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简单地说,就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益而发生的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争议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争议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申请人必须是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申请争议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4)申请争议的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
(5)申请争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与对核准注册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权争议的裁定程序为:
(1)申请。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限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3)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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